“鹅腿阿姨”若查实为虚假宣传,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6-06-11 06:24 北京日报客户端
这两天,“网红‘鹅腿阿姨’竟然卖鸭腿”的新闻引发公众关注。当事人陈秀凤承认原材料是鸭腿,但表示“鹅腿阿姨”叫了十几年,“不存在故意欺诈宣传”。
对此,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鹅腿阿姨”卖鸭腿,关键是有没有说清楚卖的是鸭腿,有没有故意隐瞒,有没有故意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鹅腿。如果商家故意以鸭腿冒充鹅腿销售,或者故意误导消费者,无疑涉嫌构成欺诈,涉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音江说,鹅腿与鸭腿在价格、口感上均有差异。“鹅腿阿姨”这一具有特定商品指向性的名称,本身就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其卖的是鹅腿,如果商家明知货源从鹅腿变为了鸭腿却不主动告知,显然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也表示,若查实,“鹅腿阿姨”的行为将构成消费欺诈,同时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构成消费欺诈
关于“鹅腿鸭腿”之争,有消费者认为,这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这不是欺骗么,为什么不直接标清楚是鸭腿,就是冲着鹅腿才买的。”也有消费者表示,“鹅腿阿姨”只是传统叫法,“只是没有标明是什么食材而已,不存在欺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鹅腿阿姨”若被查实用鸭腿冒充鹅腿,该行为将构成消费欺诈。法律上消费欺诈法定构成有四要件:
一是主观明知。“鹅腿阿姨”长期不主动公示食材变更,属于明知不实,仍持续经营,具备放任型欺诈故意,并非单纯无心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