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便利店起诉耐克新鞋配色涉嫌抄袭,律师:双重侵权成立
2026-07-04 17:48 封面新闻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刻意绑定他人专属品牌符号引流,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双重侵权事实相互印证,直接排除“无意撞色”的抗辩可能,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夯实了事实基础。
赵良善解释,结合跨境知识产权司法规则,本案后续走向清晰且对行业具备极强警示意义。短期内,7-11可依据美国商标诉讼规则申请诉前禁令,强制涉案球鞋紧急停售、下架全部宣传物料,避免侵权损害持续扩大。
若终审判决侵权成立,耐克不仅需召回、销毁全部侵权产品,还需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商标许可费倍数择一高标准赔偿,且因其故意恶意侵权情节,将被叠加1–5倍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全部维权合理开支。
跨国商标司法裁判一贯遵循“不垄断单色、只保护专属色彩组合体系”的核心规则,高知名度的色彩商标享有跨类保护效力。同时,品牌刻意蹭取他人专属营销节点、绑定他人知名IP的营销行为,会直接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侵权,这也为各大品牌的视觉设计、营销推广划定了清晰的知识产权合规红线。
(封面新闻)
责编:马婉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