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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封禁野山屡禁不止,五问“野爬”热背后的法律风险

2026-09-03 15:00   北京日报客户端

  对于“尽到义务”怎么判断?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行业普遍情况、地域条件、活动规模等因素,从侵权行为性质、组织者的安保能力,以及侵权发生前后的防范处置措施来综合判断。

  具体到“野爬”,组织者应履行风险等级告知、配备具备相应资质且数量充足的领队、提示必备装备、核查参与者年龄及身体状况等义务,否则一旦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问:签了免责协议,“野爬”出事只能后果自负?

  “协议必须签,白纸黑字‘风险自担’‘后果自负’。”有的“黑野团”报名前都会拿出一份免责声明,签字后才能参加。很多参与者也默认,出了事只能自认倒霉。

  实际上,这份协议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意味着,不管是商业旅行社还是“黑野团”,想用一张免责协议免除自己责任的做法,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一旦发生意外,组织者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还有不少人混淆了自甘风险原则,认为参与者自愿参与活动,所有风险就该自行承担,部分组织者也借此推卸责任,这其实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昌平法院法官助理李凡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不适用组织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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