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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向负责监督管理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制作微短剧、引进境外微短剧,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在境内拍摄、用于境外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关于备案公示、审核许可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责编: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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