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26-07-31 17:4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微信公众号
(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第二十七条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八条 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第三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 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总编辑人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
(一)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