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容易补偿难,极端天气,演出“失约”谁来“埋单”
2026-08-02 09:36 中国青年报
对于艺人是否应该承担演出活动取消的相关责任,阙梓冰解释:“主办方通常通过票务平台售票,消费者购票后与主办方或平台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合同具有相对性,服务合同的相对人是主办方或者平台,不是艺人。从合同责任角度来讲,艺人本身在原则上是不需要直接向消费者承担任何责任的。即便是因艺人个人原因违约,也是如此。”
民法典第593条也确认,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也有一种例外:如果主办方或平台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艺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要消费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这时候如果违约是由艺人的原因造成的,那按照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的规定,艺人有可能需要向消费者直接承担责任,比如,艺人临时反悔不想参加活动。当然,演出因天气原因取消,原则上这些艺人还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演出取消引发的赔偿纠纷与艺人声誉受损等连锁问题,也反映出文娱演出行业规则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必要性。
在阙梓冰看来,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兼具事后纠纷解决与事前行为指引的双重功能。“前期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关于演出退票的相关规则,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能继续总结实践经验,设计出一套比较完善的演出活动取消时责任承担的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把更多内容讲清楚:到底什么时候活动该取消?要提前多长时间取消?如何通知消费者?提前多少天取消可以不用赔、提前多少天内取消又应该赔多少?大家就能更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