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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四个工程被欠款后还惹上官司 山西一公司质疑运城稷山县住建局政务失信

2026-08-04 15:03   海报新闻

  清泉环保公司获取的稷山县住建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仍以城南项目为例),2026年4月13日,稷山县住建局向清泉环保公司要求其配合竣工验收,4月17日及4月23日再次发函,要求清泉环保公司配合进行竣工验收。

  清泉环保公司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三)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3.2.3条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此,2023年11月30日本项目投入使用之日即为竣工之日,已经投入使用近三年之久的项目没有验收的必要。且我司已将上述情况详细说明形成通知函,贵局分管赵副局长已于2025年8月1日收到通知函。现贵局组织该项目验收工作,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我司无法配合参加;若此次验收为贵局内部程序,则我司无需参加。

  对于案件二,张女士在采访过程中重申了上述观点,表示不参加竣工验收,“我们就按上面的法律法规行事。”

  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稷山县住建局选择通过诉讼手段判请清泉环保公司配合竣工验收,在起诉书中,稷山县住建局表示:“即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施工单位仍需履行配合竣工验收的义务。”

  对于双方的纠纷,8月3日,稷山县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海报新闻记者,诉讼是为了解决相关争议,将事情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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