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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涉水维修费远超车险保额 争议如何解

2026-08-12 10:17   法治日报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6万余元及拆解费3000元。

  应按推定全损处理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综合事故车辆报价单、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车辆维修费用已超过车辆市场价值,该车已不具备维修价值,应按推定全损处理。关于拆解费用,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案涉拆解费用系为定损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车辆损失赔偿金6万余元及拆解费3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推定全损制度是财产保险的一项规则,其法理基础在于经济合理性原则。当保险标的在物质形态上虽未完全毁损,但其修复费用已达到或超过保险价值时,若仍要求被保险人进行维修,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亦使保险合同补偿实际损失的功能落空,此时被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主张赔偿。

  与传统燃油车定损重点在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机械部件不同,新能源车的核心价值集中于动力电池、电机、电控这“三电”系统,电池总成的价值通常占整车的一半左右,是定损时需首要核查的对象。本案中,维修报价高达18万余元,远超6万余元的保险金额,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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