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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大换小”却不能全额退款 旅客权益怎样维护?

  林智杰:航空公司变更机型目前从法律上有一定争议,从民航法律和规章角度来说,并不属于违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里,机型不属于机票应当载明的事项。对各航空公司的运输总条件也明确表示,机型不作为运输合同的构成部件,不属于承诺的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机型变更并不属于违约。但从旅客体验的角度来说,宽体机的头等舱和公务舱旅客可以全平躺,餐食标准也更高,窄体机的商务舱不能平躺,所以这个确实对于服务标准,有实质影响。对于这一部分旅客,我认为应当要有相应补偿或者免费退改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此也表示,尽管航司有权调整执飞机型,但消费者在没有乘机的前提下,仍然有权主张免费退票。

  刘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明确,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所以判断违约不能只看航班号是否改变,而应当综合判断更换机型是否造成了服务标准的实质下降。比如宽体机变为窄体机以后,座位空间、客舱设施、私密性等明显降低,而且又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选择空间,这种就属于实质的服务标准下降。如果消费者还没有乘机,就可以主张免费退票或者合理改签到服务标准相当的航班。已经实际乘机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服务降级程度酌情主张减收票款,并且请求公司支付相应的消费者合理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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