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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三次修订,核心变化有哪些?

2026-08-19 06:44   澎湃新闻

  根据最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支付房租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装修自住住房的;(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六)离休、退休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出境定居的;(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二、扩大缴存覆盖面,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增第四十九条,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中指研究院政策研究总监陈文静指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过2亿人,《决定》将其纳入自愿缴存范畴,并将具体办法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赋予各地因地制宜的设计空间。截至2024年末,全国已有3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累计超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24万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或购房,此次入法意味着这一探索从“地方试点”升格为“国家制度安排”,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并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等权益,有助于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扩大

  《决定》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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