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案件宣判
2026-08-19 07:53 大众日报
□记 者 刘一颖
通讯员 段格林 报道
本报滨州讯 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当日,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猎捕、出售棕头鸦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该案系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山东首宗适用新规办结的案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纠集徐某甲、徐某乙,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购置踏笼等明令禁止的狩猎工具,于沾化辖区内大肆捕猎出售棕头鸦雀,其中徐某甲、徐某乙仅参与了出售环节。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被收录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涉案总数达508只。张某通过微信群搭建“野外捕猎—线上售卖—跨区域流转”的非法利益链条,由同案人员徐某甲、徐某乙分装、快递外运,将一只只小鸟销往外地。
受办案机关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出具专业评估意见:此次非法狩猎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合计117840元。大规模捕猎致使当地棕头鸦雀种群数量大幅下降,对区域鸟类繁育栖息环境形成了难以逆转的负面影响。
按照以往的办案惯例,野生动物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大多采用金钱赔付方式履行。但这一次,沾化区人民法院没有让被告人“一赔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