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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景区商拍挤占观景点位驱赶普通游客,怎么管?

2026-09-07 10:14   法治日报

  对此,受访专家指出,在这类情况中,景观视觉价值来源于公共资源,但土地产权、运营管理权可能分属不同主体,土地经村民流转交由企业承包运营,催生“公共景观、商业承租、限制普通游客使用”的经营模式,监管边界容易变得模糊。

  “该模式并非当然违法,但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尹玉解释,民法典明确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景区土地虽经流转由企业承租经营,但若该区域依托公共景观资源形成,事实上承载公众观景功能,就具有公共属性,不能等同于普通私人场地。旅游法第四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因此,即便企业通过合法流转取得承包经营权或租赁权,也不能以商业经营为由,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观景区域长期圈为商业专用,限制普通游客合理使用。”

  在齐晓波看来,该模式本质上是占用公共观景资源谋利的违规行为。

  “公共景观资源的核心属性是服务大众游客,就算土地产权、运营管理权分属不同主体,也不能圈占观景点开展商业拍摄,挤压大众游客的观景权益。边界和监管模糊,不能成为违规商拍的理由,商业经营必须以公共服务优先为基本原则。”齐晓波说。

  关键在于划清边界

  景区商拍行为应该怎么管?

  尹玉建议,要推进公共空间分类管理。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核心观景区域,应明确不得整体划为商业专用;确需设置商业拍摄机位的,可参照行政许可法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同时确保普通游客在主要时段能够免费使用;对非公共资源区域,可以允许设置专用机位,但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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