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购车逾期被强行拖车引争议:是以租代买,还是抵押贷款?
2026-09-08 13:14 澎湃新闻
让张女士等一些消费者困惑的是,既然车辆已经出售给租赁公司,为什么却仍然登记在消费者名下?乔冬冬介绍,车辆登记并非所有权认定的唯一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售后回租中,双方可以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即合同约定所有权转移,但车辆仍由原车主继续使用。因此,车辆虽登记在消费者名下,法律上的所有权已归属租赁公司。
她解释,租赁公司在自己的车上设抵押,这叫“自物抵押”,目前是行业通行做法。租赁公司在自有车辆上设立抵押登记,目的在于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车辆,从而保障自身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已明确,此类抵押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乔冬冬说,但融资租赁公司擅自拖车的行为并非当然合法。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认定,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应以合同解除为前提,且需遵循“发出催告函,通知解除合同,和平收回租赁物”的程序。出租人无正当理由取回租赁物的,构成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侵扰,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本案中,张女士逾期四个月,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未经任何催告或通知程序,在凌晨直接将车辆拖走,这种做法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