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二手新能源轿车,表显里程2.8万公里实际超9万公里,要求“退一赔三”
2026-09-08 14:01 红星新闻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调表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之前,车辆系刘某明从第三人查某某处购得,第三人向刘某明出售车辆时注明表显28000公里,同时约定“不包车辆里程”。
法院认为,“欺诈行为应当属于故意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明自行调小车辆里程,也不能证明其出售车辆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调表事实,因此对于张先生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车辆实际里程和表显里程相差64960.12公里,致使张先生购买5万公里以内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退还购车款的诉求予以支持。考虑张先生购车之后驾驶车辆行驶4447公里,基于公平原则酌情扣减购车款4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明退还购车款54300元,张先生收到款项后返还案涉车辆;鉴定费7554元由刘某明承担;保全费1721元,由刘某明承担390元,剩余部分由张先生自行负担;驳回张先生律师费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
是否构成欺诈成争议焦点
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一审判决,张先生不服,并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部分判项,改判认定被上诉人构成消费欺诈、支持三倍赔偿,全额退还购车款58800元,律师费、全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刘某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