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二手新能源轿车,表显里程2.8万公里实际超9万公里,要求“退一赔三”
2026-09-08 14:01 红星新闻
张先生认为,刘某明属于长期经营二手车的商事经营者,并非普通个人之间闲置车辆交易,经营者对车辆里程、车况负有法定核查、如实披露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二手车收购销售流程中,调取维保记录、读取电控系统真实里程属于基础核验工作,刘某明收购车辆时未开展任何里程检测,严重怠于履行经营者义务。
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明亲手调表,但是张先生认为,经营者在明知上游卖家“不包真实里程”情况下,不做核验直接对外宣传低里程车况,属于消极隐瞒,应当推定存在欺诈故意。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加重消费者举证负担。此外,诉讼期间车辆新增行驶里程,系维权取证鉴定产生,并非上诉人正常使用,不应扣减4500元购车款。
对此,刘某明称,车辆调表属于前手交易环节造成,自己收购车辆时仅看到仪表表显里程,没有动手篡改里程,主观不存在欺诈故意。车辆从第三人查某某手中购入,第三人交易时明确说明不包真实里程。交易时合同已经写明双方对车况、里程共同确认,买卖以车辆当时现状为准,过失不等于消费欺诈,不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二审尚未宣判。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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