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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企业的这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09-10 11:36   人民日报

  “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在影视行业也时有出现。某科技公司是知名影视剧《狂飙》的出品方之一,独家享有该剧知识产权。某管理公司和某酒业公司为关联公司,均成立于影视剧《狂飙》热播期内。管理公司、酒业公司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包装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所用字体高度近似。

  法院审理认为,“狂飙”一词虽为常见汉语词语,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着影视剧的热播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案涉公司在多种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将“狂飙”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线上、线下的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影视剧《狂飙》的主人公名称等元素以及影视剧画面,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影视剧的权利人存在许可使用、商业合作等特定联系。啤酒公司未对“狂飙”变体文字的使用进行审慎审查,存在过错。法院判令管理公司、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篡改同行直播带货视频、恶意剪辑视频贬损同行,如何担责?

  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拥有艺人黄某直播切片的独家商业授权。某传媒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三个账号发布视频推广商品时,使用了科技公司、网络公司获得独家授权的黄某直播切片画面,该画面通过技术手段变更声音内容,将黄某直播中推荐的面膜品牌替换为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并挂载对应商品链接进行带货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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