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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企业的这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09-10 11:36   人民日报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包括直接针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所作宣传,还包括对商品的推广关系进行的商业宣传。”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的商业宣传,是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且该虚假信息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传媒公司推广的面膜商品与黄某存在关联或系黄某推荐,从而为其带来不当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传媒公司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恶意剪辑视频贬损竞争对手的“内卷式”竞争也时有发生。某公司是“刀片电池”的专利权人,某电池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主营“刀片电池”的研发生产。同业经营者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发布了“刀片电池”与固态电池穿刺对比视频。该视频通过恶意剪辑他人测评视频,营造“刀片电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同时展示新能源公司的电池产品经钢钉、电钻、砖头等多重冲击仍不起火的画面。视频发布后,引发社会公众对“刀片电池”的大量负面评论。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三家公司均为新能源电池产品经营者,属于同业竞争关系。新能源公司恶意剪辑他人产品测评视频,贬损“刀片电池”产品性能,属于歪曲真实情况的误导性信息。该视频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令新能源公司赔偿10万余元。

  把抢单“物理外挂”卖给骑手,损害哪些主体的权益?

  某科技公司等三家公司是某外卖平台及某众包平台的运营主体。自2024年起,三家公司陆续收到大量投诉,反映部分骑手使用外挂设备在某众包平台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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