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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购房人注意!住房保修新规来了:未提供“两书”,可拒收房屋

2026-09-11 14:08   海报新闻

  《住宅质量保证书》需明确保修责任、保修期限、报修渠道、承诺修复时限、免责情形等内容,明确企业注销后保修承接主体。《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采用图文结合方式,载明户内主要承重构件、预埋管线及设备设施的基本位置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明确禁止擅自变动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装修行为。

  同一部位多次维修保修期从最后一次验收合格起算

  《通知》明确,买受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维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迅速查明问题原因,依据原设计图纸等资料编制维修方案,经买受人同意后实施维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

  对于买受人自行维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自行维修部位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结清维修费用后,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履行保修义务。经确认属于买受人装修改造或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买受人自行维修。

  维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单位、维修单位、买受人应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重新约定后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原存续保修期。对于同一部位经多次维修的,原存续保修期自最后一次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的,验收情况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若房企注销,保修义务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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