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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企业的这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09-10 11:36   人民日报

  原标题:围绕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等情况,最高法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注意,企业的这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治聚焦)

  搭蹭知名影视剧侵权吗?恶意剪辑视频贬损竞争对手如何担责?直播营销该有怎样的尺度?……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9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厘清了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既包括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传统消费领域,也涉及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兴和重点领域。

  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撞脸”,达到什么程度算侵权?

  某营销公司是注册商标“六福”“六福珠宝”的被许可使用人。某珠宝公司受让取得“金六福尚美”标识后,又将该标识许可给某商行使用。商行将该标识使用在珠宝类商品上。珠宝公司还将“金六福尚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

  营销公司认为,珠宝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便诉至法院。

  最高法审理认为,“六福”商标经过其注册人某集团及营销公司的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珠宝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后登记企业名称时,对在先注册的“六福”商标应当知晓,但仍将完整包含“六福”字样的近似标识“金六福尚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主观攀附故意明显,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珠宝公司赔偿营销公司10万元。

  “本案判决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名称仿冒行为的认定规则。”最高法法官表示,这对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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