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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仿冒名人带货”构成侵权 最高法给出判例

  最高法研究室综合调研处副处长 师晓东:带货主播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通过制作发布视频等方式进行商品推广时,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益的素材的,构成侵权;委托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子的处理,有效规制“仿冒名人带货”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促推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履行审核义务,进一步推进网络生态治理法治化。

  遭遇网络暴力

  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依法保护网络空间人格权益,紧急时刻,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2023年7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她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举报等网络暴力行为,而两人的粉丝量超2000万,事件发生后,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与李某的合作协议。

  最高法研究室综合调研处三级调研员 覃子轩:2023年10月,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煽动粉丝实施网暴。第二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依法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限为6个月;如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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