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岩跌落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2026-09-18 11:01 人民日报客户端
法院经审理认为,攀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岩运动的高风险性以及安全带是保护生命的关键装备应当有清楚认识。他明知应当佩戴防护装备,却因“太着急”“想征服”等原因放弃使用,对损害的发生负有最主要的责任。
同时,作为经营者,攀岩馆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经营场所,不能仅限于设置警示标识、配备相应人员等形式要求,还必须对场内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动态管理和风险干预。本案中,馆内虽设有警示牌,但其工作人员在小王攀岩的整个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王未佩戴安全带这一重大安全隐患,应认定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小王自身承担70%的主要责任,攀岩馆对小王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票据等证据,核定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由于攀岩馆事先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了大部分赔付责任(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由侵权人即攀岩馆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各项费用共计约6.9万元,攀岩馆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提示
这起案件给高危运动场所的经营者与广大运动爱好者都敲响了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