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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婚期间“自愿赠与”的转账,退婚能返还吗?

  上海的张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拍了婚纱照、装修了新房、办了婚宴,也共同生活了,只是结婚证却迟迟没领。筹备婚事期间,双方发生了矛盾,决定分手。

  但是此前,男方先后转出30多万元给女方,有的按女方要求改备注为“自愿赠与”。婚事告吹了,这笔“心意钱”该归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这起涉及大额礼金的婚约财产纠纷,主审法官回应了裁判规则。

  女方要求转账备注“自愿赠与”

  张先生和李女士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张先生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李女士却不同意。张先生主张,恋爱交往期间,他为与女方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向女方支付彩礼礼金等30多万元。其中,部分款项他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有的备注为“自愿赠与”。张先生起诉到法院想要回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陈佳婧:原告说,恋爱期间,他向被告支付财物均系以与被告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凡是较大额度转账,被告要求备注中明确“无偿赠与、赠与”等字样,但是女方对领证一事始终在拖延。原告无奈要求被告退还彩礼。但是被告李女士强调,转账备注明确标注“自愿赠与”,应当视为原告张先生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

  款项性质、返还比例要综合考量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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