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老板搬东西受伤,算不算工伤?
2026-09-24 06:38 工人日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刘受伤发生在其搬运物品过程中,受伤结果与搬运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某技术公司主张该事务属于老李私人事务,并非公司安排的工作,但法院查明,某技术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老李作为唯一股东,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其作出的相关安排并不能简单与公司意志切割开来。同时,本案物品被搬运至公司商务接待会议室,客观上服务于公司经营活动。小刘担任行政经理,搬运物品虽未规定在岗位职责中,但从实际情况看,此类临时性、保障性工作属于该岗位职责的合理延伸。
因此,小刘是在完成与公司事务具有实质关联的工作过程中受伤,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标准。
依据法律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技术公司曾主动向人社部门提交材料,认可小刘系在搬运物品过程中受伤,并同意认定工伤。诉讼中,公司又改称小刘系帮助个人搬家导致受伤,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相反,现有材料足以印证小刘受伤与搬家行为之间存在工作上的关联。在此情形下,公司未能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某技术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私盖公章、无法人签字的主张,法院认为,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调整的是公司内部治理秩序,不得对抗国家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
据此,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