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控集团员工醉驾碾压拖行一女教师5.9公里 案件由交通肇事转为故意杀人
2026-09-28 17:36 海报新闻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共同饮酒后,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仍乘坐肖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引线至城区的双向行驶主干道;明知发生碾轧他人的交通事故,未报警救助,在薛某旭指使下径直驾车离开现场,放任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致被害人被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车辆被阻于减速带处,明知车底有人,薛某旭径自下车前行,肖某驾车载其余三人强行越过减速带驶离,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薛某旭、肖某被认定为主犯,刘某、赵某波、屈某利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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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 玉
审签:李士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