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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工作人员开新车上牌途中出事故致车辆受损,购车者称要求换新车未果 店方回应

2026-10-09 06:30   红星新闻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表示,登记不等于交付,风险未转移。张先生虽已付款且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车辆始终由4S店工作人员实际控制,钥匙未交付,张先生从未占有使用。《民法典》第604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司法实践中,法院如果认定车辆处于“待交付状态”时,风险由销售方负担。4S店以“已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主张风险已转移,混淆了物权登记与合同交付两个不同法律概念。

  王仁根认为,车辆受损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换车诉求有据。鉴于车辆受损情况,即便修复也必然存在贬值损失,与张先生购买“新车”的合同目的不符。4S店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前往上牌,属于履行销售合同附随义务,在此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害,后果应由4S店承担。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王仁根还认为,消费者不应以“配合追责”作为换车前提。4S店要求张先生配合寻找铁棒责任人,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4S店向第三方追偿是其自身权利,不影响其向张先生先行承担合同责任。张先生与4S店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与公路管护方或铁棒责任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没有义务替4S店追责。

  此外,王仁根建议张先生固定购车合同、付款凭证、事故照片及沟通记录,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或更换新车。协商不成的,可同步向12315投诉。而“走保险维修”的方案可能导致车辆留下事故记录、残值大幅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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