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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4月27日,任城区执法人员到某餐饮管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鸡肉等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证明材料。于是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虽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但没有索要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单据等材料,于是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做出了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经营店经营的肥牛片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证明材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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