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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6年5月29日,任城区执法人员到某食品经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正在售卖的肥牛片等产品的进货单据等索证索票材料,于是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食品经营店复查其整改情况时,仍然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进货单据等材料,于是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之规定,做出了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责编:崔丽丽
审签: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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