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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不等于“同意直播场所”

2026-10-20 14:25   人民网-观点频道

  在一些商业化直播中,镜头伸向普通消费者。直播镜头怼到食客脸上、游客身上,吃个饭、逛个景,莫名其妙就成了别人直播间里的“背景板”。没有提示,没有同意,甚至连镜头什么时候对准自己都不知道。这种把消费者当“免费素材”的做法,必须叫停。

  有人说,餐厅、景区本就是公共场所,被拍到有什么大不了?可进入公共场所,不等于进入“可被商业直播”的场所;出现在公共空间,也不等于同意成为商业宣传的一部分。游客偶然入镜确实难以完全避免;但主播把镜头对准某位游客长时间拍摄,再直播给成千上万的陌生人观看,性质就完全不同——前者是公共生活中的偶然入镜,后者已带有明确的商业传播目的。一句“这里是公共场所”,不能成为商家越过肖像权边界的通行证。

  更值得追问的是,商家所谓的“展示真实环境”,非要把消费者拍进去不可吗?餐厅的菜品、装修、座位,景区的风景、设施、整体客流,都可以传递人气和氛围。可有些镜头偏要“怼”向具体的人,因为真实的食客比一张空桌更有关注点,真实的游客比单纯的风景更有“人气”。问题恰恰在这里:商家的宣传需要真实感,不等于消费者就有义务成为这种真实感的提供者。当消费者毫不知情地被推到镜头中央,替商家完成“人气展示”,商家收获的是流量,消费者付出的却是自己的形象被传播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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