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常视角|构建低空经济安全法律体系
2026-10-27 10:05 新华日报
低空经济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需在多元法益冲突中确立统一的价值取向与规范准则。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契合低空经济“安全与发展共生、创新与规范并行”的核心特质。第一,安全优先,发展协同原则。安全是低空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但“安全第一”并非不计成本的绝对安全,而是确立“发展优先、安全底线”的理念关系,即在坚守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刚性底线的前提下为产业创新预留适度空间。第二,依法监管,权责统一原则。依法监管要求监管权力行使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权责统一则要求监管主体在享有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系统全面,分层分类原则。立足低空经济安全多元复合的特质,遵循领域法协同理念,构建覆盖全领域、全流程的法律体系。第四,前瞻灵活,动态适配原则。低空经济技术迭代迅速、应用场景多元,法律制度必须具有前瞻性与灵活性。具体应建立立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法律实施效果,及时修订不适应产业发展的规则。第五,国际接轨,本土适配原则。低空经济是全球竞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法律构建必须具有国际视野。但国际接轨不等于简单移植,应立足我国国情进行本土适配。第六,预防为主,全程管控原则。预防为主要求在立法层面划设管制空域予以特别保护,在执法层面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快速处置,在司法层面以预防性态度介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全程管控则要求从事前准入、事中监管到事后追责,形成覆盖飞行活动全链条的闭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