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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游戏角色声音牟利被判罚 AI变声服务如何越了界?

  为了推广付费声音资源包,该信息公司还使用涉案游戏的角色形象和剧情动画制作、发布宣传视频,改编该游戏角色形象作为其声音资源包头像,并提供游戏角色的台词原声用作试听。该科技公司法务总监罗希介绍,《原神》的角色声音不仅是游戏本身作为视听作品的表达元素,也是公众能够识别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

  罗希:在长期的公司和游戏运营中,公众已形成较为稳定的认知,因为这个角色的声音非常独特,听到即可对应《原神》游戏,所以它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被告提供变声服务,并使用原告素材进行引流,会让公众误认为他们的产品与原告游戏存在特定联系,导致公众混淆,这也是一个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司法鉴定,AI变声软件中的这些试听语音与《原神》角色原声偏差值较小,倾向认定同一。庭上被告某信息公司承认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用《原神》角色的音频混合其他声音素材一起训练其AI变声模型,但其同时辩称,只有具备显著特征、能够被直接识别的特定自然人声音方可受到法律保护,而《原神》角色声音不在此列。那么,本案为何认定相关声音的权益由原告某科技公司享有?徐弘韬解释,这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游戏角色声音的制作,通常先有角色定型,再有配音演员的演绎投入。角色采用什么样的声音特质,不是任由配音演员个性发挥,更多取决于游戏角色在游戏里的设定,比如性别、技能、属性等元素。

  另一方面,配音演员通过签订合同,把配音成果的财产权益转让给本案的原告方。有了合同作为基础,原告主张角色声音权益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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