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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婚育假期,山东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

  鲁卫发〔202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实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婚育假期规定全面落实,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保障职工休假权益

  (一)严格执行婚育假期规定。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假期标准,原则上不得压缩假期时间。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3日;女职工产假158日,配偶陪产假不少于15日;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不少于10日;60周岁以上老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的护理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鲁卫人口家庭字〔2025〕3号)执行。

  (二)严格落实休假待遇保障。《条例》规定,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将职工休假与年度考核挂钩,影响职工评优评先、职称晋升、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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