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兼职、找实习先交“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会员费”?@高校学生,这部条例教你看懂陷阱
2026-11-05 15:48 海报新闻
叫“会员费”还是“押金”,不影响问题的实质:求职者为了获得职业介绍机会而被迫先交钱,就可能落入条例禁止向求职者转嫁成本的情形。国家层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红线二:承诺“岗位充足、当天结算”却货不对板,要警惕虚假信息和欺诈线。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第十项禁止“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宣传时说得天花乱坠,缴费后岗位虚假、过期,甚至“找到什么就硬塞给你”,学生不去反被指“违约”—这类做法如果查实,就可能落入条例禁止的“虚假信息”与“欺诈方式”的红线。
红线三:做职业介绍,先得有许可证。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十五条还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所以,学生到现场的第一件事,不是听介绍,而是看墙上:有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没有明示?没有证,就没有从事职业介绍的资格,更谈不上“收费安排”。
如果查实,后果不只是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