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出台 对国际南极治理意义几何?
2026-11-06 20:20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如刘惠荣所说,南极对全人类都极端重要,这也决定着南极治理的复杂与敏感性。所以,这样一片净土如何治理?1959年12月,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等12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南极条约》,成为延续至今的国际南极治理法律基础。根据《南极条约》,南极洲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各国对南极的主权声索被冻结,应促进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刘惠荣介绍,1985年,我国成为《南极条约》协商国,拥有参加南极事务决策的权利;在《南极条约》29个协商国中,大多数国家已制定国家层面的南极相关法律;而此次这部法律的通过,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空白。
刘惠荣:这部立法对外来讲,是我们履约的一个基本框架,是一部履约法,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亮点,填补了我们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还没有国内南极立法的空白。对内来讲,这部法的名称叫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它是规范我国各项南极活动的基本法律,全面系统地规范我国南极事业。
加快国内立法,不仅是履行条约义务的需要,更是深度参与国际南极治理的战略要求。其实早在2017年,我国就提出将南极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那么,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刘惠荣表示,不管从原则性条款还是此次三审稿作出的部分修改,都能看出我国在国际南极治理方面作出的深刻考量:
总则中,我们把中国在南极治理中的主张、立场作了宣示,明确秉持我国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坚持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有别于有一些国家在南极事务中过分把本国安全利益输入到全球治理场域,以单边主义对抗多边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