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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2025-07-25 16:22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某村民小组作为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的方式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安置协议,依据协议该组村民享有安置权利。某村民小组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时间早于某开发公司借款时间,亦早于设立抵押登记的时间,某公司抵押权建立在村民应获得的拆迁安置财产权利之上。拆迁安置补偿房屋是被征收人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某村民小组因征收补偿而享有的权利应优先于某公司所享有的金钱债权。法院判决支持某村民小组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征收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征收安置是所有权保护的延伸,被征收人的安置权利能否实现,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经济收入或者基本存续保障,应予特别保护。被征收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且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的位置明确特定,在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以该不动产系征收补偿为由,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利相较于抵押权,在法益衡量上更具优先性,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权益给予充分保护,符合法律的精神。

  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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