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定标” 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2025-08-13 13:23 大众新闻
(六)泄露生产经营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事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不得干扰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正常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等意见,应当依法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服务标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行业秩序。
第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委托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延伸调查,依法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