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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质疑校服质量被行拘 一群人的不负责让一人“负了责”

2025-08-14 13:36   海报新闻

  庆城县法院认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学生的权益依法应当保护,邓建国维权的想法应当支持,但其诉求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而非在抖音上发布质疑视频(含“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质与客观实际不符”的内容)。庆城县法院认为,在宁县市场监管局向邓建国送达了该校服检测合格的第三方质检报告后,仍再次发出视频,引起不明真相的网友阅读、点赞及评论转发,阅读量达10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违法。2024年7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邓建国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上述判决,邓建国选择了上诉。

  二审判决显示,庆阳市中院认为,案涉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前,未保障被拘留人邓建国的陈述、申辩权。依据法律规定,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拘留决定程序违法。

  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庆阳市中院认为,邓建国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通过在抖音发布视频的方式质疑,有可能引发舆论、误导公众引起公共秩序混乱,该维权方式明显不可取。但邓建国对校服质量问题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且宁县公安局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邓建国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故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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