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发布新规
2025-08-26 06:23 中国足协
(五)赛事组委会(纪律机构)给出处理意见。超越本赛事管理权限的,向中国足协报告,由中国足协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规违纪的人员或单位,赛事组委会(纪律机构)可作出以下处理:
(一)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公平竞赛等奖项评选资格;
(二)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等;
(三)禁止参加中国足协及各会员单位(足协体系)举办的比赛6个月以上至终身,列入中国足协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对象名单;
(四)球队集体或球队多人次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应追究队伍赛风赛纪责任人、领队、主教练等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警告至停赛等1项或数项处罚;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参加全国性社会足球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球队官员、球队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可对涉事球队所属会员单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同一场(或一项)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二)两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三)违规行为致使赛事品牌和行业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煽动、组织、参与赛场内外的暴力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赛场上严重犯规、暴力行为、大规模冲突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