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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鲁迅形象做成臭豆腐!“恶搞风”文创侵权吗?

2025-08-26 14:55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设计、生产、销售“恶搞风”鲁迅文创产品,构成对鲁迅人格权益的侵害,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风险:首先是存在肖像权侵权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鲁迅虽已逝世,但其肖像权仍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肖像权保护。将鲁迅形象设计为“四方脸臭豆腐形”“染金发戴金项链”等,通过夸张变形丑化其形象,直接触犯肖像权保护条款。

  其次是存在名誉权侵权法律风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恶搞鲁迅形象(如“手持金榜题名卷轴”“迅哥儿带你去挣钱”)将其庸俗化、拜金化,贬损其作为文学家的历史地位,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此类产品通过扭曲鲁迅精神内核,误导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鲁迅的认知,已超出合理创作边界,属于“以文创之名行侵权之实”。

  再次是著作权衍生法律风险。若文创产品使用鲁迅肖像画或照片(如木刻像、历史照片),需注意相关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例如,鲁迅的官方肖像摄影作品若由特定摄影师创作,其著作权可能尚未过期,未经许可使用可能构成侵权。此外,若恶搞行为涉及对鲁迅作品的改编(如篡改名言),可能侵犯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若恶搞产品冒用“鲁迅”名义或与正规文创混淆,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或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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