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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鲁迅形象做成臭豆腐!“恶搞风”文创侵权吗?

2025-08-26 14:55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总之,鲁迅作为新文化运动旗手,其精神遗产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如果进行合理使用可能不会侵权,但恶搞行为若损害其历史评价,或侵犯其人格权益和著作权等,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名人文创和文物文创的设计开发,有哪些区别,法律对其分别有哪些规定?

  名人文创的核心问题是人格利益保护。开发者需取得近亲属或管理人(如鲁迅文化基金会)的授权,并确保设计符合鲁迅精神气质。法律未禁止创意化设计,但需避免低俗化。具体而言会涉及人格权保护,如民法典明确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姓名、肖像、名誉等权益。另外也适用商业使用限制原则,即未经授权将名人形象用于商品包装、宣传,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文物文创的核心问题是文物衍生权管理。文物本身可能受文物保护法限制(如不可移动文物复制需审批),其形象开发需由文物单位授权(如故宫文化传播公司)。设计需尊重文物历史价值,不得歪曲原貌(如禁止将兵马俑卡通化销售)。

  3.对于文创产业的乱象,行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监管?

  针对当前文创产业存在的恶搞名人、抄袭文物等乱象,需构建“法律规制+行业自律+技术防控”的立体化监管体系:首先是强化法律规制,明确行为边界。通过细化人格权保护条款,如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丑化”“污损”的具体认定标准,将改变名人标志性特征(如鲁迅的胡须、发型)纳入侵权范畴,推动将鲁迅等文化名人纳入“公共利益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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