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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次日单价骤降四五千!业主要求补差价,住建局:商品房价格涨跌属市场行为

2025-09-16 10:45   华商报

  合同若无“降价补偿”约定 很难要求补差价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安表示,商品房作为商品,其价格会受市场供需、政策调整、企业资金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身存在涨跌的风险。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并履行,双方均应受其约束。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保价”或“降价补偿”的特别约定,开发商单纯因市场原因降价,很难要求补差价。

  “但如果开发商假借‘工抵房’名义进行大幅降价销售,而实际上并无真实的抵押关系,则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或违规销售,购房业主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反映,”林安提醒,购房业主可以要求主管部门核查开发商的“工抵房”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违规销售的行为。如果查实开发商是以“工抵房”为名行恶意降价之实,主管部门可能会对其进行处理。

  来源:华商报

  

责编: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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