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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高空抛物、恶犬伤人……如何维权?裁判规则来了

2024-10-17 08:41   人民日报

  日前,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受损人向物业公司索赔案件。原告长期居住于某小区,并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然而,原告的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前挡风玻璃却被空中掉落的铁块砸中而发生爆裂。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多次实地走访、查看监控仍无法查明高空抛物的具体侵权人。原告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解释》明确规定,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表示。

  这场“飞来横祸”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案件重点就落在被告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他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原告车辆损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被告的过错,认定被告应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解释》,当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时,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被侵权人可要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部分损害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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