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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高空抛物、恶犬伤人……如何维权?裁判规则来了

2024-10-17 08:41   人民日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法院受案数量最多的侵权责任纠纷类型之一。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就会成为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中有部分车主却抱着侥幸心理不购买交强险,这就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那么,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给他人使用,车辆出了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针对这种情况,《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举例说,如果甲的机动车交给乙使用,而乙却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丙受伤,那么丙在提起赔偿时,固然可以要求驾驶人乙承担责任,同时丙也可以要求车主甲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

  “《解释》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等问题,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日报)

责编: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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