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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高空抛物、恶犬伤人……如何维权?裁判规则来了

2024-10-17 08:41   人民日报

  7岁的徐某跟随祖母王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牵领其犬出行。王某和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面部。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家人与刘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家人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万余元。

  不过,被告刘某却辩称,徐某被犬只抓伤,主要是王某和徐某挑逗狗导致,两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刘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减轻其责任。

  对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就徐某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施行的《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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