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25-05-19 09:00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和体育局,济宁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教育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北湖度假区管理办公室、经开区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我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托育服务收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定价权限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保育费、寄宿制托育机构的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和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制定。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制定。
(一)保育费。保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收费标准及调整程序
(一)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