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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25-05-19 09:00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市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安全等突发事件停托的,不得收取停托期间的保育费,已经收取的按日给予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因婴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托的,退费办法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

  四、建立目录清单

  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公开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依职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
  济宁市教育局
  2025年4月21日

责编:王爽爱
审签: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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