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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县民政局回应农村彩礼倡导性标准如何落地:登记时询问彩礼状况,若过高会进行提示

2025-05-26 06:35   九派新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曾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赵良善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索取”与“自愿赠与”的界定主要在于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是否附加条件。

  “自愿赠与”强调的是自愿性和不附加性,有关金钱给付或者物质交付,全凭个人喜好和意愿,无外加压力、胁迫或限制,不带有功利性。

  “索取”并非基于自愿给予,而是一方以结婚作为要挟手段,通过明示或暗示等方式,迫使另一方在违背自身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为达成结婚目的或避免婚姻关系破裂而做出不得已支付财产的行为。比如“不满足要求就不结婚”,或多次刁难不支付就无法继续顺利进行婚礼等。

  关于退还彩礼,司法解释中也提到,如果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应当判决返还,这也体现彩礼支付应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彩礼”仅设定事后返还,未“限制彩礼数额”。赵良善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婚姻和彩礼赠与更多尊重当事人意愿,尽量避免法律过度介入私权范畴。然而,物质化太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适当减负回归社会本质,也是法律公序良俗的范畴。

  他表示,可以进行一些提倡性条款,比如授权地方政府根据经济水平制定彩礼指导标准(如不超过家庭年收入3倍);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明显超出给付方经济能力”具体参考标准和举证要求,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对于索取彩礼后果进行明确,比如存在“不支付就分手、不给就不上婚车”等,确定索取而导致无法存续婚姻的过错责任。

  “限制彩礼金额”仍在提倡阶段,彩礼变革需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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