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请假陪孩子高考被开除,称领导曾口头同意,官司一路打到高院
2025-06-05 09:43 申工社
姜某于2016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岗位为微信编辑。
2020年7月5日,姜某通过微信和公司副总田总请事假,需接送女儿在7月7日至7月10日期间参加高考,但田总并未在微信上回复。
7月6日,姜某又向田总和人事当面请假,她表示因两人均口头批准,所以未留下书面证据。
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姜某未出勤。
7月9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姜某明知公司规定,却未按照公司流程进行请假,于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旷工已累计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7月17日,姜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该诉求。
姜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未出勤,其虽主张已按公司规定请事假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公司以姜某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将其辞退,系合法解除,姜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姜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