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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助力打破“数据孤岛” 打消“供数”疑虑 规范“用数”行为

2025-06-17 16:48   国家数据局微信公众号

  让处置更及时。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出现数据错误、处理争议等问题时该怎么办?对此,条例明确,统筹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制度、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并对相关操作路径进行了规定。比如,同级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政务数据提供部门间的争议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跨层级、跨地域的争议由共同的上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等。这些规定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抓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全面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水平是大势所趋,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有序利用。”国家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主任王钦敏建议,要构建更加完备的政务数据共享法规体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及时清理、修订不适应条例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破除数据共享的制度障碍。

  “国家数据局将立足职能、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张望表示。

  一是推动政务数据回流基层。加快推动政务数据回流试点,选择部分地方和部门探索建立数据回流责任机制,梳理回流数据供需清单,明确实施路径,推动部门数据向地方有序回流。

  二是推进数据赋能基层减负。结合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将加快“一表通”建设、推动基层报表数据“只报一次”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抓手,协同有关部门强化指导,精简、整合基层报表,推动报表数据共享应用和系统互联互通,减轻基层填表报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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