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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公示“预付费店铺”租赁期,提醒消费风险即可免责?律师:擅自公示可能侵犯隐私

2025-07-09 17:47   华商报大风新闻

  赵良善介绍,根据《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表明,若商场不能提供商家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的,商场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若商场明知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却未采取措施,消费者可请求商场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赵良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认定、合同效力、预付款返还等问题作出规定。目前国家层面并未强制要求商场公示预付费店铺租赁期,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经营者应公示经营场所租赁期限等信息。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商场公示预付费店铺租赁期并非普遍强制性义务。

  赵良善表示,商场公示预付费店铺租赁期并不能直接起到免责作用。公示虽可证明商场有提醒消费者的行为,某种程度上体现其尽到部分管理责任,但不能免除其在商家跑路等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如前所述,若商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未对商家资质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不能提供商家有效信息等,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脱不了干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责编:杨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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