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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 涉重大事故隐患

2024-09-11 18:57   海报新闻

  案例10:2024年4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哈密市某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水井硫化氢气体浓度达到30.7ppm,该公司未对该污水井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哈密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0.7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0.1万元的罚款。

责编:姜雪颖
审签:魏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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